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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县发布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县级财政奖励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27 11:20:16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保亭县发布2021年度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奖励公告如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县级财政奖励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进一步促进大宗消费、重点消费,根据《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 2021年行动计划》(琼府办函〔2021〕52号)、《海南省2021年度稳定汽车消费措施》(琼商建〔2021〕7号)及《关于海南省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琼工信汽车〔2021〕110号)的要求,我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综合奖励,具体方案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及来源

我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从县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具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含2020年12月购买并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四)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日期起两年内不能过户。

三、奖励标准及总量规模

(一)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二)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200辆(含),具体以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办结时间(车辆登记证书打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

四、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申报,我县充分利用海南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申报平台。原则上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线上申报: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报海南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申报成功的机动车所有人无需再向县科工信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含)。

个人用户上传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非个人用户上传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等材料。

(二)线下申报:机动车所有人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送县科工信局申报。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含)的正常上班时间,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个人用户主要包括: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非个人用户主要包括: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等材料。

五、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线上申报的材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根据联网信息等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人工审核。保亭县科工信局会适时发布通过审核的车辆数据。

(二)线下申报的材料,由县科工信局负责审核。机动车所有人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县科工信局现场核对后归还原件。

(三)县科工信局将本次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公示15日无异议后,县科工信局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保亭县支行以数字人民币或转帐的形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人。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县科工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公安部门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我县综合奖励。

(五)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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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

          2.海南省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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