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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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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海南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英文名称为 Hainan electric vehicle and charging facilities association(简称“HNEVCFA”,以下简称 “协会”或“HNEVCF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在政府监管下,由积极投身于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致力于海南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建设、检测、回收、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或组织, 经平等协商、自愿加入组成的开放合作的非营利性质平台。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在协会(学会等社团)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协会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方针、政策。
立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以信息共享为纽带,构建协会成员间、成员与政府间沟通的桥梁,整合及协调政府、 产业、社会资源,提升协会成员在海南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水平,引领并规范海南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标准的建设,为政府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的决策依据。通过协会成员间的行业自律, 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凡有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协会的常设机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自律、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咨询、培训、会展等服务;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维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提升新能源相关行业研发、制造、 建设、应用和服务水平;承办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路线研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公益事业等政府委托事项;经批准和允许的其他业务。 
(一)协调协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共识;提升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产品 测试、制造、销售、建设、回收、服务水平;协调协会成员之间分工及产品配套,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共同推动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积极从事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共同丰富、完善、提升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技术及标 准;积极促进海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 维护,探讨、创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商业模式;引导推动社会各方参与电动汽车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建立政府与协会成员间的沟通机制。协调协会成员与政府的关系,向协会成员宣贯政府发布的各项政策、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协会成员的意愿、建议,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路线研究;配合政府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奠定基础。 
(四)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协会成员间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促进协会成员依法依规、诚信守约经营。
(五)协调协会成员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以及协会成员与协会外厂商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增强协会成员的竞争力;争取和运用各种项目资金和自筹资金,组织和监督协会成员开展协作。 
(六)成为协会成员之间、成员与地方政府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协会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七)建立、协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事业、标准 组织、标准管理机构等的关系,举行研讨会、展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八) 开展有益于海南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愿意从事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研究、开发、投资、制造以及建设、运营、检测、回收、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成为协会成员,享受协会成员权利,承担协会成员义务。
本协会筹备成立之时,由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成立,以上三家单位为协会发起单位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
(三)有意参与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愿意推动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进程; 
(四)遵守协会有关知识产权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提交加入协会申请材料;
(三)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审查申请资料,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或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协会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与协会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质询协会财务收支状况; 
(六)参加协会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依据协会有关规定和协议,实施协会其他成员的专利;
(八)退出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及行业规定;
(二)认可并支持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进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海南新能源汽车市场;
(三)主动与协会其他成员开展海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合作;
(四)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五)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 
(六)保守协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协会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或协会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或协会专业委员会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协会成员退出协会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协会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协会。协会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协会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或协会专业委员会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协会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协会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协会。协会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协会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其他报告,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三)确定协会重点工作与发展方向,对协会内部发生的重大利益分歧进行仲裁;
(四)对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分配工作任务,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推荐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批准; 
(三) 监督协会各项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其余办事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会员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协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负责受理协会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理事会; 
(五)依据协会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协会成员及受理协会成员退出协会的申请; 
(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牵头组建并负责,理事会审议后,协会以行文批复方式对外发布。 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参照民政部门社团分支机构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财政、项目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日常活动及会员大会、理事会批准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协会理事会通过的为实现协会目标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支出,以及秘书处运转日常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4 月 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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