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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5 10:54:42

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为落实鼓励汽车消费政策,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细则


为引导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按照《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促消费八条措施的通知》(文府办〔2020〕76号)关于“鼓励汽车消费”的要求,对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财政资金综合奖励,现将有关政策实施的具体细则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营造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良好氛围。


二、资金奖励对象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其车型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注: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的要求,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航里程需达到300公里(含300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购买及初次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日期均须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三、资金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1万元/辆,享受省级财政奖励1万元的机动车所有人如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可再享受文昌市财政的配套奖励。本次奖励总额限800辆,其中非文昌户口限额300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的办结时间先后排序(以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清单为准)。


四、资金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不办理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购车消费者,视为放弃奖励,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为:申请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到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琼C牌照后,凭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请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见附件),自行到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提交申请材料(请携带身份证或企业/单位证照、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原件进行查验)办理申报(地址: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市政府办公大院西楼416室,联系人:傅刚,联系电话,63222308)。


五、资金安排、申报、审核及拨付


市财政局将本次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安排给市科工信局。


市科工信局于2021年2月1日至2月10日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车辆数据等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公示15日无异议后,于2021年3月底前将1万元市综合奖励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市交警大队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工信局提供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清单。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市级奖励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次获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自领取财政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违者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


(三)各镇(场)、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加大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市科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完成落实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相关工作,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财政补贴申请材料.doc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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