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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昌江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7 10:53:49

昌江黎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实施昌江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政策的通知


近日昌江县出台《关于实施昌江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

1.资金奖励对象:

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且在昌江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资金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奖励车辆数量不受限制,奖励资金总额按文件印发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县的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量计算。

奖励标准为在省里奖励每辆新能源汽车1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车辆购置费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购买车辆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额为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奖励1万元,给予车辆购置费为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新能源汽车奖励5000元。


以下为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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